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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上证劵放大平台 商鞅作为法家代表人物,其人及其《商君书》何以饱受一些人批判?
发布日期:2025-01-04 15:12    点击次数:95

网上证劵放大平台 商鞅作为法家代表人物,其人及其《商君书》何以饱受一些人批判?

商鞅是历史上著名的改革家,法家代表人物。但也有人说商鞅是典型的酷吏。出于对后一种看法的惊讶和不解,近日读了一遍《商君书》。

该书开篇《更法》,便申明了一个基本主张:

“法者,所以爱民也。”

这同儒家“仁政”思想是一致的。

在《定分》篇中,商鞅又有

“法令者,民之命也,为治之本也”

之说。从这里,足见商鞅立法思想的人民性,这种立足于“人民”利益而非统治阶级利益的思想在古代社会堪称绝无仅有。

如此一位爱民且深受百姓爱戴的法家人物,为什么被后人指责为“酷吏”?实在是匪夷所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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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实上,

秦国变法的第二年,秦人就“大悦”。

若非能够真实给民众带来好处,何来社会大悦?又何来百姓勤于耕作,耻于懒惰;又何来将士闻战则喜,奋勇杀敌?以至秦国由一个“六国卑秦”“儒者不入秦”的西部落后“部落”蒸蒸日上、最终一统天下?

众所周知,秦国之所以走上高速发展的轨道,正是始于商鞅变法!商鞅死后,六代国君无一例外地坚定不移的捍卫推行商鞅之法,直到赵高、胡亥弄权,法令才遭到严重的破坏。

除了“爱民”这一立足点之外,商鞅之法还有如下几条原则。

一,“去强弱民”的立法目标原则。

所谓“强”,这里指野蛮不法,而非强大。这个“强”字,被少数人理解为“强大”,这完全是断章取义。不知是有意还是无知。所谓“弱”,这里指祛除(弱化)野蛮不法的民风。这一思想的真正意思是:要祛除不法强悍快意恩仇私斗成风的民风民俗,使民成为奉公守法勇于公战的国民。也就是说,

“弱民”不是使民由强大而变成软弱,而是弱化其野蛮不法方面,使其进阶为文明强民?。

就其实质而言,“去强弱民”思想,是商鞅在一个野蛮落后的国家实现战时法治的必然原则,是通过法治手段引导国民由野蛮进入文明的必然途径,其进步性是毋庸置疑的。要知道,秦人起于西陲,悍勇不知法度,私斗成习,每逢夏日灌溉,举族械斗,死伤遍野。平日一言不合,便起冲突。

对此,倘若听之任之,死伤何可计数!百姓哪里有安全感?国家倘不按律惩治野蛮凶横之徒,文明怎能进步,法律岂不成了一纸空文?

二,“使法必行”的司法原则。

商鞅有一个很清醒的理念:

国家之乱,在于有法不依。

历史的事实一再说明,一个时代一个国家的风气怎样,既取决于法律是否完备,更取决于法律是否能得到真正的执行。某种意义上,司法状况比立法状况更能决定一个国家的法治命运。《画策》里有言:

“国之乱也,非其法乱也,非法不用也。”

法“立”固然重要。请注意,商鞅在这里特别强调了“用”的重要!这一思想的延伸结论是:正因为法律不会无折扣地自动运转,所以需要强调“执法”(用法),甚至需要强调严厉执法。体现于人事,就是要大力任用敢于善于执法的人才,从而保证法律最大限度地达到立法目标。也正因为如此,秦法对官员“不作为”的惩罚最重——“不作为”等同于“不执法”!而对执法过程中的过失或罪责则具体而论处。

显然,

商鞅将“使法必行”看做法治存在的根基所在。公子虔和嬴驷被严惩就是典型例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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否则,国皆有法而依旧生乱。此后两千余年的中国历史上,没有任何一个人将司法也即“执法”的重要说得如此透彻,没有任何一个王朝在执法上面如此“无情”!

三,反对“滥仁”的司法原则。

商鞅执法,一力反对超越法令的“法外施恩”。《赏刑》云:“(依法)杀人不为暴,(依法)赏人不为仁者,国法明也。……圣人不宥过,不赦刑,故奸无起。”法外不施恩的原则,在王道理念依然深植人心的战国时代,显得冷酷无情,也很难为常人所能理解。“杀人不为暴,赏人不为仁”的肃杀凛冽,恰恰是对其“法以爱民”的制约。杀坏人是残暴吗?无原则地赏是仁慈吗?答案不用说。有此一条,就可以防止“爱民”走向无原则的“滥爱”。这一思想蕴藏的根基理念是法治的公平正义,是对依法作为的根基维护。这一司法原则,其所以在秦国扎下了坚实的根基,最根本原因便是它的公平性——对权贵阶层同样的执法原则,同样的执法力度。从这一原则出发,秦法还确立了不许为君王贺寿等制度。这对遏制行贿受贿恶习显然也有好处。

一种不良风气的形成,往往是从高层开始的,所谓“上梁不正下梁歪”也!

商鞅这一思想产生的背景,是王道仁政的“滥仁”传统在战国之世尚有强大影响力。此前此后其他各国变法所以不彻底,根基原因之一,便是不能破除国有二法与种种法外施恩之弊端。真正革除了这一弊端的唯有商鞅和他以后的秦国、秦王朝前期。再说,乱世用重典。倘若执法拖泥带水,“滥仁”不法之徒,必然堕入“人治”轨道,使文明倒退。

四,“刑无等级”的公平执法理念。

商鞅确立的执法理念有两则最重要:一则,举国一法,法外无刑,此所谓“壹刑”原则;再则,执法不依功劳善举而赦免,此为“明刑”原则。《赏刑》篇对这两个原则论述云:“所谓壹刑者,刑无等级,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……罪死不赦。有功于前,有败于后,不为损刑;有善于前,有过于后,不为亏法;忠臣孝子有过,必以其数(理)断;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,罪死不赦,刑及三族!”也就是说,

卿相大夫忠臣孝子行善立功者,统统与民众一体对待,依法论罪,绝不开赦。

这是不是让儒家“刑不上大夫,礼不下庶人”的传统,碎了一地?

五,“使民明知而用之”的普法思想。

商鞅行法的历史特点之一,是法律公行天下,一力反对法律神秘主义。为此,商鞅确立了两大原则:其一,法典语言要民众能解,反对晦涩难懂;其二,建立“法官”制度,各级官府设立专门解答法律的“法官”。对于“其一”,《定分》论云:“夫微妙意志(表意含蓄)之言,上知(高智商的人)之所难(难以理解)也。……故,知(智)者而后(在上知之后)能知之,不可以为法,民不尽知(百姓不全是智者);贤者而后能知之,不可以为法,民不尽贤(百姓不全是智者)。故圣人为法,必使之明白易知,愚知(智者)遍能知之……行法令,明白易知……万民皆知所避就,避祸就福,而皆以自治也!”

这段话若翻译成当代语言,堪称一篇极其精辟的确立法律“语言表述”原则的最好教材。

商鞅使“法令明白”的目的,在于使民众懂得法律,从而能“避祸就福以自治”。

这一番苦心,不是爱民么?这比后世仅限于给部分人的“普法”如何?

对于“其二”,《定分》论云:“为法令……天子置三法官:殿中置一法官,御史置一法官及吏、丞相置一法官。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……吏民欲知法令者,皆问法官。故,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。”其中,商鞅还详细论说了法官的工作方式、考核方式。其中对法官不作为或错解法令的处罚之法更有意思:

法官不知道或错解哪一条法律,便以这条法律所涉及的刑罚处罚法官!

此等严谨细致的行法措施,不包含爱民之心么?此后两千余年哪个时代做到了如此普法?如此防止执法人员胡乱执法?

有人拿《驭民五术》为证,将商鞅说成一个魔鬼,甚至是华夏民族的千古罪人。实在是天大的冤枉。因为,有考证资料证明,

这个“五术”反动的东西完全是后世儒生硬塞进《商君书》里面的,旨在搞臭法家,搞臭秦国、秦王朝、秦始皇。试想?,《商君书?》作为?商鞅?变法?的?总结下性?著作?。其?变法?的?卓越?成效??举世?瞩目??,其原著?里岂会?有如此模样?的“五术?”?

任何文字撰写的历史,都渗透着作者的主观意图;唯有大地上的历史遗迹,呈现出不容抹杀的客观真实。

??所谓的驭民五术“壹民、弱民、贫民、疲民和辱民”,倘若真是出自《商君书》,被秦国用来“治民”。秦国的“民(弱、疲)”还能够成为“大秦锐士”或者那些人口里的“虎狼秦军”吗?秦国的“民(弱、疲)”还能修建出都江堰、郑国渠、灵渠、长城、直道等十多项造福千秋的世界级浩大工程吗?秦国(民“贫”)凭什么能够吸引六国民众纷纷移民到秦国?秦王朝大厦将倾之际章邯率领的二十万刑徒军(辱)为什么不倒戈攻打咸阳、反而舍生忘死地替秦王朝镇压起义大军呢?

至于“壹民”,即让民统一思想,这于个人而言,的确有些束缚自由;但在那个特殊的时代,如此做法也不是不可以接受。因此,“五术”,并不是有些人说的那样“祸害千年”!就看你如何理解啦。大家说呢?

发布于:天津市